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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屢遭警查身份證 申司法覆核被拒 官指眼神迴避、緊握右手屬可疑

青年屢遭警查身份證 申司法覆核被拒 官指眼神迴避、緊握右手屬可疑

【獨媒報導】一名20歲青年稱在去年11月及今年1月,共3次遭到警員懷疑藏毒,被截查並要求出示身份證。他去年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警方截查權違憲,《警隊條例》對「行為可疑」一詞的定義亦太過空泛,侵害《基本法》賦予的人權。法官高浩文今午頒判詞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認為截查要求出示身份證是「簡單要求」,只會阻礙行程1至2分鐘,滿足警方認為「行為可疑」的門檻不高。另外法官認為青年當時眼神迴避、緊握右手,已構成足夠的懷疑門檻。

司法覆核的申請人是曾浩銘(音譯),他主要投訴在去年11至今年1月期間,三次在西灣河和筲箕灣遭警員截查,並要求出示身份證。他挑戰《警隊條例》和《公安條例》的截查權力,以及質疑條例下對「行為可疑」一詞太過空泛。

申請人首次被截查是去年11月在筲箕灣港鐵站,按他供述的情況,當時一名便衣警向他招手,不過他全神留意手機未有為意,其後便衣截查他要求出示身份證,他於是服從。該名姓周便衣警則在誓章交代截查原因,指見到申請人眼神迴避,又避開自己的方向而行,亦發現申請人右手動作「不自然」,例如將右手藏在身後,懷疑對方藏毒。但當截查後,姓周便衣警打開申請人雙手和翻前褲袋,都沒有發現毒品。

第二次搜查是在同日,地鐵是西灣河港鐵站,今次申請人同樣被便衣警截查,該名姓吳的便衣警稱,看到申請人看到自己後緊握右拳,懷疑對方藏毒。截停後申請人同樣自願出示身份證,搜身後沒有發現任何毒品。

至於第三次受質疑的截查,申請人今年1月9日在筲箕灣站遭遇,不過申請人在入稟狀講述的細節不多,法官高浩文表示從警員誓章得悉事件經過,當時一名警員正截查另一名市民,申請人靠近觀看又以手機拍攝過程,警員要求申請人離開但不果,警員稱看到對方突然用雙手遮住背包,於是懷疑他身上有違禁物品。當警員搜查後,發現兩粒以錫紙包裹的藥丸,查問下申請人稱是「毒品」,後來改稱開玩笑,其實是抗鼻敏感藥,警員從藥丸外形判斷不是危險藥物,遂警告申請人不要誤導警員,並在對方同意下,檢取藥丸化驗。

高院法官高浩文在判詞首段就指,本案申請人的書面陳述未能協助法庭,因為充斥具冒犯性和諷刺語句,例如「What the hell??????????????????」、「Really?」,法官高浩文對此表示不幸。

曾浩銘在本案中共提出6項理據,要求法庭裁定《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下授權的截查權力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即侵害了基本人權和涉及任意禁錮。他亦要求法庭清晰界定何謂「行動可疑(acts in suspicious manner)」,並質疑現時警隊對該字眼的定義過於廣闊和模糊(overly wide and vauge)

高浩文在判詞指,看不見現時有任何法律規定,警方在截查市民時需要說明他使用權力所依賴的條文。申請人的投訴,不是指控警方在沒有權力下截查,事實上按申請人的說法,他亦很快服從警方的要求。

高官續指,《警隊條例》和《公安條例》下的截停搜查權力一向有限制和並非絕對,他認為相關權力一直都能滿足法律下的相稱性要求,例如接受足夠訓練、在截停行動後在警員記事冊筆錄。他不認為相關權力在法律上如何不合理;在個別情況,一名謹慎的警員縱使在沒獲授權的情況下,若認為罪案正在發生,也能合理地搜查該人士的身份及是否管有武器。

申請人曾浩銘亦投訴警方有系統地針對年輕男性做截停搜查,法官認為案中沒有證據支持說法。法官高浩文同意律政司一方所指,《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所賦予人生自由並非絕對,可受到合理限制。

申請人亦投訴,他在三次截查行動中,根本沒有做過任何事情,可令警員「合理懷疑」他干犯刑事罪行。法官認為邏輯上而言,警員行使《警隊條例》的截查權力,都需要一個有客觀事實支持的合理懷疑。不過高浩文法官認為,截停要求出示身份證是一個「簡單要求」,相對於短暫拘留查問,或者搜身,並不需要太多理由去支持該決定。高浩文指一個人被截查和要求出示身份證,只會延遲行程一至兩分鐘,構成的不便只是「最低限度」,需要的理據門欖亦相對較低。他綜合各名警員的供詞和申請人的說法,認為警員已滿足截停的理據,例如警員稱申請人迴避眼神接觸、緊握右手等客觀事實,高官表示入稟人未能提出合理可爭辯的理據,故駁回申請。

案件編號:HCAL142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