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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盈姿送囚車違限聚令罪不成立 官:沒與在場者互動 不排除「偶遇」作相同行為

李盈姿送囚車違限聚令罪不成立 官:沒與在場者互動 不排除「偶遇」作相同行為

【獨媒報導】53歲女子李盈姿涉去年3月在西九法院外送囚車,被票控違反限聚令。她否認控罪,今(2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暫委裁判官郭子丰表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當天送囚車的人士事前相約,她考慮被告與在場人士沒有互動,情況就好比一群互不相識的人共同過馬路一樣,難言有「共同目的」,極其量只是一同在場、作相同行為。裁判官又指,當日在場人士站在一起的時間不長,形容比在超級市場等候付錢或在車站等車的時間還要短,若說能增加病毒擴散風險,則未免牽強。

李盈姿(53歲)沒有律師代表,今天穿上印有劉曉波頭像、寫有「我沒有敵人,也沒有仇恨」的T裇應訊。社民連「阿牛」曾健成、「女長毛」雷玉蓮及社運人士古思堯亦有到場旁聽。

李盈姿

李盈姿否認控罪,指她於2022年3月8日,在通州街及荔康街或荔發街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官裁督察供詞誠實可靠

暫委裁判官郭子丰裁決時引述案情,控方第一證人督察曾希文供稱案發當天有7人追着囚車跑,當中包括被告李盈姿,期間有人叫喊「加油」並高舉電話燈。督察在盤問下同意,不能判斷叫「加油」的聲音是否包括被告。

郭官認為督察的觀察與錄影片段脗合,其作供簡單直接,裁定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至於負責票控被告的警員20123,郭官指他見到6人追囚車,但不肯定是否包括被告,甚至連被告口罩顏色也不認得,認為他對於李盈姿被票控之前的行為,可作之證供十分有限。

官指限聚令為預防病毒傳播 與口罩令相管齊下

被告李盈姿選擇親自作供,郭官認為其供詞大致誠實,惟被告自稱最先跑向囚車的說法與片段不符。郭官指片中可見,先跑近囚車的人是穿杏色衣服的人士,李後來才到達。

就本案是否能構成「受禁羣組聚集」,郭官指限聚令的規例是為了預防病毒傳播,案發當日正值本港疫情第五波,去年3月初平均每天的確診個案達至數萬宗,可見當時疫情的嚴重程度。她指政府實施口罩令和限聚令是基於專家意見,兩者雙管齊下才能阻礙病毒傳播。

官:被告與他人無互動 不排除屬「偶遇」

郭官續表示,被告是否認識當天在場人士與案件沒有關係,因不認識並不代表沒有共同目的。惟她指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當天送囚車的人士屬有組織或事前相約,片段可見除白衣女子和一名穿灰色衣服的人士有交談外,其他人包括被告均沒有任何互動,未能顯示他們互相認識對方,不排除他們在現場屬於「偶遇」。

控方:各人有舉電話燈等能證共同目的 官:充其量只能顯示作一致行為

郭官指,督察曾希文在8分鐘的觀察中,均沒提到被告與其他人有互動或他們相距多遠。控方曾稱各人有舉起手機燈、追囚車和叫喊「加油」,認為已能證明有「共同目的」。但郭官則認為這充其量只能顯示他們作一致行為,未能推斷有「共同目的」,情況就好比一群互不相識的人共同過馬路,各自會合在對面的朋友,同樣難說他們有共同目的,極其量只是一同在場,作相同行為。

官指被告與他人站在一起時間不長 甚至比在超市候付款時間短

郭官考慮追第一輛囚車時,片段可見7人站立位置分散,分成3人和4人站在囚車的兩旁,認為不能支持一個7人的群組的說法;而被告在內的4人在囚車旁只維持1.5分鐘,各人有戴上口罩、被告與另外3人沒有互動。他們大部分時間只面向囚車,站在一起的時間不長,形容比在超級市場等候付錢及在車站等車的時間還要短,若說他們增加病毒擴散風險則未免牽強。

郭官終表示,法庭未能穩妥肯定本案構成規例所限的聚集,裁定控方未能成功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就每項控罪元素舉證,裁定李盈姿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FS 12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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