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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誤用前期發票交付買受人,若主動報備並申報,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商號來電詢問,109年1月1日銷貨時,因店員忘記更換當期收銀機統一發票,致仍開立108年11-12月份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發票無法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該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該營業人銷售貨物時,發現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誤用108年11-12月發票起訖號碼之金額及張數,並將其銷售額併入109年1-2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每逢單月月初時,務必留意是否已更換當期統一發票,如有不小心誤用前期發票,請儘速向稽徵機關報備,並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違章受罰。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歐陽峯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816


撰稿人:林怡瑩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7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02-18 更新日期:2020-02-18 點閱次數:6254